11月23日晚间,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祁连山”)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漳县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称,漳县公司于2011年至2020年10月期间,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漳县苟家寨林地内违法开采石灰岩矿,致使563.85亩林地用途发生改变。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漳县自然资源局决定责令漳县公司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134920.6745元。
公告还称,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外,公司还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预计恢复林地原状资金约500多万元。恢复林地原状所需费用及罚款合计影响本年度净利润900余万元。上述行政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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